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结合我委职能,现将各类投诉请求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申请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国资部门作出产权管理、改革改制等处理决定的:
1. 产权管理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股权流转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2008〕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05〕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07〕第19号)等。
2. 企业改革改制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在改制、上市、合并、分立、关闭歇业及破产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2006〕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14〕年第8号)、《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镇发〔2002〕第45号)、《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补充意见》(镇办发〔2003〕第46号)等。
3. 国企办中小学教师、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在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相关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镇国资〔2006〕第6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第63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第88号)等。
4. 煤矿系统农转非待遇落实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煤矿系统职工家属在落实农
转非待遇的相关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转发市煤炭工业公司等单位<镇江市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1985〕第101号)、《批准市煤炭工业公司等部门<关于市属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就地就近落城镇户口的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86〕第114号)、《关于下发<煤炭系统职工家属农转非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国资〔2010〕第2号)等。
(二)不服国资系统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
(1)投诉内容: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人事争议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申请仲裁。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2005〕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2007〕第80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5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第45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六项纪律”、廉洁自律及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第8号)、《行政监察法》(主席令〔2010〕第31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第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等。
(二)检举控告所监管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八项规定”;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2008〕第5号)、《行政监察法》(主席令〔2010〕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2012〕第5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第8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4〕第25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第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2号)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不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事务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等发布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