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决策行为,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功能界定和主业定位做优做强做大,增强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风险管控能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决策行为,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功能界定和主业定位做优做强做大,增强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风险管控能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监管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能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第二层级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
2.企业投资是指包括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列入监督管理的投资包括:
(1)权益性投资:指单项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行为;
(2)固定资产投资:指单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实施的基本建设、重要技术改造等投资行为;
(3)无形资产投资:是指以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
(4)金融投资:指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风投、创投、信托、融资租赁、基金、担保、典当等)、证券、期货、保险、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二、企业投资导向
3.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导向须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类目录,符合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明确的功能界定和主业定位要求,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跨业投资;
(2)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3)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的实际投资能力相匹配,有充足的自有资金保证,投资项目的回报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4)谨慎从事高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货、基金运作等),严格防控投资风险;
(5)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遵守投资监督管理规定。
三、投资决策程序
4.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内控制度;
(2)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3)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决策责任和投资风险;
(4)负责编制上报年度对外担保计划;
(5)负责投资项目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投资项目实行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6)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事项依法履行决策与监管职责。
5.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与具体投资项目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集体决策,充分考虑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需求、产出效益、资金平衡、风险控制等可行性方案,不得在投资项目实施后再召开党委会、董事会或后补董事会决议。
6.市属国有企业应明确规定所属子公司的投资方向和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7.对须由市属国有企业股东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委行使股东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对市国资委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代行部分股东决策职能的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四、投资监管范围
8.市国资委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研究国有资本的投资导向,负责审定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2)负责审核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
(3)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制度;
(4)负责审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第二级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与投资合作协议;
(5)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负责核准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
9.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履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决策程序:
(1)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2)市属国有企业或其二级控股子公司单个项目对外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3)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下称“三非投资”)的对外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二级亏损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
(4)境外投资项目。
10.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报市国资委备案:
(1)市属国有企业或其二级控股子公司单个项目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2)“三非投资”1000万元以下及二级亏损企业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
(3)市属国有企业及二级子公司参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以创业投资为主业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项目。
11. 审批备案操作程序:
(1)由市国资委履行股东决策程序的:资料齐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批准意见,其中,单项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对外投资,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必要时,市国资委可组织专家论证,如出具否决性意见,市属国有企业应停止执行该投资项目;
(2)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准予备案的项目,自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投资项目备案章;对存在风险的项目,提出风险警示意见,在企业书面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2.切实强化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等风险管控。
(1)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2)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70%,达到净资产50%以上的所有对外担保行为,须逐笔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及以上企业提供担保;
(3)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借贷等资金(同一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除外);
(4)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所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提供借贷资金或担保。
13.公益性捐赠和赞助原则上落实企业自有资金来源,融资贷款资金不得对外捐赠赞助,亏损企业(剔除政府性补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捐赠赞助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在考核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并与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挂钩。
14.建立投资计划报告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当年年度投资计划应于上年12月底上报市国资委审核,列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半年和年度投资进度分析报告。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投资后评估
15.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检查投资项目进度,每半年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协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执行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1)投资未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
(2)不能按照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3)投资项目竣工运营后,年度投资收益低于约定收益或项目出现亏损;
(4)违反对外投资、担保、借贷、捐赠赞助等风险管控的行为。
16.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经市国资委履行股东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审计方式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1)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建筑安装造价累计额超出建筑安装工程预算10%以上的、单项工程超出造价500万元以上的。
(2)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3)其他有必要审计的事项。
17.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
(1)投资项目后评估是指对项目投产运行后(一般为2年)进行后评诂,以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为依据综合评估判别投资目标实现程度。
(2)根据项目特点,成立后评估专家库。根据已建成的项目行业、特性,抽选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项目的实施决策程序、建设过程、资金预决算、运行情况、持续性预测等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3)后评估结果的应用。根据专家出具的评价意见,纳入经营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履职评价;通过项目后评价反馈的信息,为今后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18. 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考核评价范围。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实施意见的,除按考核办法扣减对应分值外,还要适当降低考核等次,扣减绩效薪酬,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按照市纪委、组织部、国资委联合下发《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镇国资[2015]36号)实行重大经营投资损失终身责任追究。承担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中介业务。
19.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原《镇江市国有(投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镇国资〔200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登记表
编号:镇国资投备 年 号
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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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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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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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别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金融投资项目 □其它 |
投资项目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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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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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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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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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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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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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企业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投资额 |
所占股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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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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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起始时间 |
年 月 |
预期投资
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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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材
料 |
□ 企业提交对外投资的请示
□ 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
□ 尽职调查报告
□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
□ 董事会决议
□ 派驻监事会审核意见
□ 审计报告
□ 评估报告
□ 资金来源说明
□ 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介绍及证明文件
□ 拟鉴定的投资合作协议、章程
□ 其他文件材料(请注明材料名称)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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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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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责任
单位
申报 |
经办人:
二○ 年 月 日 |
审核人:
二○ 年 月 日
|
审批人:
二○ 年 月 日
|
市属国有企业审查意见 |
经办负责人:
二○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二○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
二○ 年 月 日
|
市国资委(股东会、出资人)审查意见 |
经办人:
二○ 年 月 日
|
审核人: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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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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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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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填报一式三份
编号:镇国资投准 年 号
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股东会决策)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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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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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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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别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金融投资项目 □其它 |
投资项目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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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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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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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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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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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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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企业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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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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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起始时间 |
年 月 |
预期投资
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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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材
料 |
□ 企业提交对外投资的请示
□ 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
□ 尽职调查报告
□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
□ 董事会决议
□ 派驻监事会审核意见
□ 审计报告
□ 评估报告
□ 资金来源说明
□ 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介绍及证明文件
□ 拟鉴定的投资合作协议、章程
□ 其他文件材料(请注明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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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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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责任
单位
申报 |
经办人:
二○ 年 月 日 |
审核人: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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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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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审查意见 |
经办负责人: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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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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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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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股东会、出资人)审查意见 |
经办人: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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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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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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