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国有出资企业、各辖市区国资监管部门:
为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发挥财务总监在国资监管中的监督作用,依法落实出资人权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镇江市市属国有出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属国有出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务总监 管理 暂行办法
镇江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镇江市市属国有出资企业财务总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发挥财务总监在国资监管中的独特作用,依法落实出资人权利,提升国资监管能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出资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和控股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由国有出资方委派财务总监的国有参股公司。市属投资建设公司仍按《镇江市投资建设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委派到市属国有出资企业进行财务资金监督的工作人员。财务总监以财务资金监督为核心,以重大经营决策监督为重点,对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实行委派制,试用期半年。
第五条 财务总监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精通企业财务或审计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财会或审计岗位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从事过财会审计工作或担任中型以上企业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者,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工作经历和年龄限制;
(五)市国资委认定的财务总监上岗资格证书及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曾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法的;
(二)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曾违反财经政策,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信用不良,到期未能清偿的。
第七条 建立财务总监再教育制度,所有财务总监均须通过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财务总监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财务总监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出资企业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监督出资企业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协助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资金风险管控;
(三)监督出资企业境内外投资、担保、捐赠、资助(冠名)、融资、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委托理财以及重大业务合同签订等重大经营行为;
(四)监督出资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的制订与执行;
(五)监督出资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薪酬管理工作;
(六)参与出资企业财务资金计划的制订,监督资金周转状况,特别是单笔50万元以上资金的收支情况;
(七)参与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经营目标制定、签订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八)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权利
(一)列席出资企业董事会,出席出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资金财务调度会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工作会议;
(二)查阅出资企业文件、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通过联网电脑查阅企业财务信息和企业文件等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电子文档;
(三)对规定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室进行联审联签;
(四)当出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向企业提出建议,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对出资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活动,向企业提出建议,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参与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年报审计及其他有关审计工作,向审计机构提出重点审计建议。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大额资金收支、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实行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室联签制度。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一)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增资扩股、破产、解散、关闭、重大产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含机械设备、产品技术、土地厂房等)等;
(二)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境内外投资(含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抵(质)押;
(四)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对外捐赠、赞助;
(五)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融资(含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融资租赁、海外融资、信托计划等);
(六)企业资金财务预算计划的制订以及超预算计划资金支出或单笔20万元以上管理费用支出;
(七)企业的呆坏账及盘盈盘亏处理;
(八)企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九)市国资委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联签分情况知晓、风险提示和问题建议三种类型。其意见可作参考,但不具有决策、核准和否定效力;
第十二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财务等部门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前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财务总监联签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凡符合规定的联签事项,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凡不听劝阻的或联签意见不一致的,财务总监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未经财务总监联签付诸实施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资金活动情况,财务总监应通过年度监督工作报告、季度情况汇报和专题情况反映三种形式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监督工作报告是财务总监在下年度的一季度末前,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报告,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监督工作报告。在反映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与资金运行质量及其异常变动等情况的同时,提出评价建议意见。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总监审核报告;
(二)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债务重组、核销坏账损失、股权变更等国有资本变动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收购、设立重要子公司及其资产运行质量情况;
(五)企业资金调度及筹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和企业重大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与上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七)联签执行及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季度情况汇报是财务总监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末前,就企业上季度财务、资产状况及资金运行质量及其异常变动等情况,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情况汇报,并提出评价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运行情况;
(二)企业资金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及超预算计划支出情况;
(三) 企业资产异常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四)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抵押、捐赠等情况;
(五)企业重大资产处置、重组情况;
(六)企业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和重要经济合同签定情况;
(七)联签执行及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凡年度监督工作报告、季度情况汇报规定的事项一经出现或发现新的重要情况、需要关注和提交研究讨论的事项时,财务总监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撰写专题报告,细节尚不明朗,需要严格保密的,可以口头方式报告,重大和紧急情况可直接向委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财务总监在收到召开董事会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须对董事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对董事会所决策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财务总监须在事后1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财务总监的请示和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董监事办公室),由市国资委董监事办公室统一扎口汇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董监事办公室牵头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工作协调,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奖惩、解聘、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董监事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财务总监情况汇报会。财务总监请假需提前向委董监事办公室报告,请假三天以上的需由委董监事办公室报委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或转任其他国有出资企业财务总监,但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财务总监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在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二十二条 国有出资企业应自觉接受财务总监的监督,为财务总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实现财务总监与企业内部财务电脑联网,建立正常的财务总监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资料查阅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董监事办公室应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将财务总监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定期不定期对财务总监在国有出资企业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组织财务总监参加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及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鼓励财务总监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财务总监培训考试,通过自学等方式提高自身专业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各业务处室应认真落实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对财务总监应联签而未联签的报告、备案、核准事项,应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联签后办理;要求财务总监协助工作的,应提前与委董监事办公室沟通;要求抽调财务总监临时参加工作组或组织参加培训的,应由委董监事办公室报委领导同意。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财务总监进行履职考核,综合评价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工作由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牵头组织。
第二十六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特别奖励:
(一)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指出、报告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挽回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
(二)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国资监管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承担市国资委交办的专项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他责任:
(一)在出资企业发生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过程中,未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
(二)未能及时发现出资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盈亏状况的;
(三)接受出资企业的额外薪酬、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的,或者在出资企业报销个人费用的;
(四)私自占用出资企业资产、财产的;
(五)在出资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泄露出资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利用商业秘密谋取不当利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与财务总监的薪酬、奖惩、续聘及解聘等挂钩:
(一)财务总监享受同企业副职待遇,薪酬参照《镇江市国资委委派干部企业任职期间有关待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财务总监,按规定计发相应绩效奖励;
(三)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财务总监,扣发全部绩效奖励,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四)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财务总监,予以解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各辖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