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出资企业经营业绩审计评价工作,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出资企业审计业务的活动,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实施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三条 招标投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二)开标,招标单位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监管机构现场监督;
(三)评标,招标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条 招标单位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事务所中选择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国资委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六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八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影响程度、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第九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合理确定事务所完成相应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事务所座谈、答疑。潜在投标事务所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外部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 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标事务所。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事务所。
第十六条 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向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事务所。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审计 招标 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附表:
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 |
权重范围 |
工作方案 |
20%-30% |
人员配备 |
20%-30% |
相关工作经验 |
15%-25% |
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
10%-15% |
商务影响程度 |
5% |
信用评级 |
10%-20% |
报价 |
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