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机关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资委机关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市国资委机关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2.市国资委机关工作质量月度考核评分表;
3.市国资委机关工作执行力考核评分标准.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绩效考核 暂行办法 通知
镇江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1年1月31日印发
附件一:
市国资委机关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镇江市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日常工作考核细则》(镇机考评小组〔2010〕3号)规定和加强国资委机关绩效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机关效能为重点,通过强化工作绩效考核,推进机关干部工作效率和责任心有新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有新提升,真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优质高效、勇于争先的工作运行机制,为国资监管工作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二、考核对象
委机关及企改办、老干部办、贸易办全体在职人员(含借用人员)。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委领导与分管部门挂钩考核。企改办、老干部办以处室为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1.实行百分制考核。每月部门综合考核得分为工作质量考核得分、工作执行力考核得分两项之和。年度部门综合考核得分为部门12个月综合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数。
一是工作质量考核(70分):以工作量饱满为基本要求,每月各部门列入考核的业务工作为5项(需经委办公会或考核办确认),每项工作的考核计算分值为平均分,每少一项工作按平均分值扣分。(见附表一)。
二是工作执行力考核(30分):考核部门人员完成工作进度、工作态度、遵章守纪等方面情况。(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二)。
2.考核加分因素。
一是每月完成重点工作5项(由每月办公会认定)以上的,每超1项,奖励10分。
二是部门上报信息被市级媒介或相关部门采用的,每条奖励3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有一次奖励5分;被省级采用的,每条奖励10分;被国家级采用的,每条奖励15分。
三是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国家级每一项奖励15分,省级每一项奖励10分,市级每一项奖励5分。
四是对重点工作完成出色,并被书面通报全委表扬的,有一次奖励20分。
以上加分因素,由考核小组提出意见,考核委员会审定,同一奖励因素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计算,平均到月计入年度综合得分。
四、考核方法
1.建立考核奖励基金。考核奖励基金以每月集中个人部分和年底政府配套发放的奖励资金为主。
2.奖励标准。每年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进入前三名的部门人员进行奖励,标准为第一名部门10000元,第二名部门8000元,第三名部门6000元。
3.建立考核机构。成立委机关绩效考核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及企改办、老干部办等部门人员组成,机关党委牵头,负责日常具体考核工作。
4.实行定期考核。绩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每月28日前,各部门向机关党委上报当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限进度及每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有延续性的工作要报清楚形象计划进度;委办公会两天后,各部门根据办公会的具体工作要求,对下月工作计划作出符合要求的调整(无调整不需再报)报机关党委。委绩效考核小组每月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质量、工作执行力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每月办公会后公布。
5.加强跟踪抽查。每月委绩效考核小组(或会同轮流抽调的部门人员)对各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责任落实情况、令行禁止情况进行跟踪抽查,抽查结果计入当月绩效考核。
6.严格效能监察。委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履职情况的投诉,确因主观原因被投诉的,一次提醒,二次诫勉谈话,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一经查实,扣发当事人全年绩效考核奖,并实施问责和责任追究
五、考核结果运用
1.奖罚措施。凡年度考核后三名且年度月均综合得分低于90分的部门,扣发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全年绩效考核奖;凡年度综合考核后三名,但综合得分超过90分的部门,扣发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全年绩效考核奖的50%;年度考核非后三名,但综合得分低于90分的部门,扣发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全年绩效考核奖的50%。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委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部门负责人须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2.问责追究。一是工作失误,受到上级部门点名批评、问责或通报的;二是被新闻媒体曝光,对机关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三是被群众或基层投诉,对机关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是违规、违纪,未能及时控制,导致事态扩大的等。有以上情况之一,经查属实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进行责任追究。凡被责任追究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作书面检查。
六、实施要求
1.各部门要落实具体人员负责考核工作;认真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如实反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考核小组成员要严格把关,合理分工,明确程序,认真履行考核职责。
3.各部门凡未实事求是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4.本《办法》从2011年元月份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