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各出资企业,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
各辖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各出资企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把握好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各辖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各出资企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紧密结合当前深化改革发展的任务,准确把握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特别是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行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重大职责和长期任务,要以贯彻执行《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